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元居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智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寄送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時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5年7月23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
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
爰聲請為
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各1紙為證,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5年1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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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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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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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居不動產仲│高雄市不動│高雄銀行股│000000000 │12,000元 │105年4月15日 │BCH0000000 │ │
│ │介經紀股份有│產仲介經紀│份有限公司│ │ │ │ │ │
│ │限公司 湯智 │商業同業公│灣內分行 │ │ │ │ │ │
│ │敏 │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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