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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元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60 條規定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 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 ,即宣告證券無效。而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 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是以除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 正確,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外,前開條文另行規定公示 催告之方法,因而若該公示催告記載之方式無法表示前開意 旨,即不應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復按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 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8 月24日送 達聲請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 ㈡上揭裁定在「附記」欄已敘及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 外,其餘應全部登載)…等語,然聲請人所刊登之新聞紙, 內容僅為:「茲元榜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芳志遺失上海商 銀高雄分行支票一紙帳號8200,戶名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沈鴻烈到期日105 年8 月31日票據號碼KC000000 00 金 額參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正特此登報作廢」等語,有聲 請人提出之聯合報新聞紙為憑(卷第5 頁),並未完整將原 裁定內容加以登載,未記載持有支票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 及提出支票,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支票無效等之意旨 ,從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方法,並未符合法律規定,揆諸前 開意旨,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故其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1 │永記造漆工業│元榜企業有│上海商業儲│8200│395,136元 │105年8月31日 │KC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蓄銀行高雄│ │ │ │ │ │ │沈鴻烈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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