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昌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1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於104年
10月12日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8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又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
聲請人於105年8月12日刊登
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12月12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
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乙份在
卷
可考,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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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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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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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昌億橡膠工│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383,760元 │104年8月11日 │LC0000000 │ │
│ │銀行成功簡易│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成功│ │ │ │ │ │
│ │型分行 李玉 │公司 │簡易型分行│ │ │ │ │ │
│ │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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