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焜南
訴訟代理人 林麗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於民國
104 年7 月28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
第432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9日以105 年
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嗣於
105 年12月26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
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
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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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5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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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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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商業銀行│國立成功大│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8,000元 │104 年7 月27日│KB0000000 │
│ │博愛分行 │學 │行股份有限│1-100 │ │ │ │
│ │陳雅媚 │ │公司博愛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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