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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南 訴訟代理人 林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於民國 104 年7 月28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 第4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9日以105 年 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於 105 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支票, 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 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563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彰化商業銀行│國立成功大│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8,000元 │104 年7 月27日│KB0000000 │ │ │博愛分行 │學 │行股份有限│1-100 │ │ │ │ │ │陳雅媚 │ │公司博愛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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