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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冠瑞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金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基愛企業有限公司楊基訓簽發之以永豐銀行高雄分行為付款人, 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金額新臺幣伍萬零叁佰 肆拾玖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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