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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訴訟代理人 郭靜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 請人於104年7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漢程汽車客運│舒和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5,540元 │104年6月27日 │LN0000000 │ │ │ │(股)公司 │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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