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錫文
訴訟代理人 郭靜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
嗣經聲
請人於104年7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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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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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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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程汽車客運│舒和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5,540元 │104年6月27日 │LN0000000 │ │
│ │(股)公司 │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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