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慶碧
相 對 人 銓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龍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
所載:「雙方就
本案達成和解。其給付方式由資方(
即相對人)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一
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分三期每期一個月,分別各給
付勞方李慶碧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拾捌萬
元,並於
上開規定
期日下午三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李慶碧指定
郵局薪轉帳戶
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一期遲延或未付
,餘額則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
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給
付方式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8萬元,分別於
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20日及106年2月20日分3期,每期
1個月,各給付聲請人20萬元、20萬元、18萬元,並於上開
規定期日下午3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郵局薪轉
帳戶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1期遲延或未付,餘
額則視同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
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
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
首揭規
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