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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慶碧 相 對 人 銓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其給付方式由資方( 即相對人)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一 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分三期每期一個月,分別各給 付勞方李慶碧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貳拾萬元、新台幣拾捌萬 元,並於上開規定期日下午三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李慶碧指定 郵局薪轉帳戶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一期遲延或未付 ,餘額則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 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給 付方式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8萬元,分別於 105年12月20日、106年1月20日及106年2月20日分3期,每期 1個月,各給付聲請人20萬元、20萬元、18萬元,並於上開 規定期日下午3時前將該筆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郵局薪轉 帳戶收訖。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1期遲延或未付,餘 額則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 ,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 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及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 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 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 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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