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調吟
相 對 人 銓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龍福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分
別給付張調吟新台幣陸萬元、伍萬元、伍萬元,並於
上開規定
期
日下午三時前就該筆款項逕匯入張調吟指定郵局薪轉帳戶
收訖。
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一期遲延或未付,餘額則視同全部到
期」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05 年12月20日、106 年1 月20日及同年
2 月20日
分期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退休金,然其屆期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文
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
6 頁)。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
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
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經聲請人陳明在卷;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
前揭規定
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