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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調吟 相 對 人 銓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分 別給付張調吟新台幣陸萬元、伍萬元、伍萬元,並於上開規定期 日下午三時前就該筆款項逕匯入張調吟指定郵局薪轉帳戶收訖。 以上給付金額如資方有其中一期遲延或未付,餘額則視同全部到 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05 年12月20日、106 年1 月20日及同年 2 月20日分期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退休金,然其屆期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文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 6 頁)。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 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經聲請人陳明在卷;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 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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