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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國安 相 對 人 詠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實及理由。 二、相對人未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   義務之證明文件(如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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