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國安
相 對 人 詠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晴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實及理由。
二、相對人未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
義務之證明文件(如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