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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國安 相 對 人 詠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晴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管轄之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 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30條 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執行, 其聲請書狀並未載明聲請之事實及理由,是其聲請不合程 式,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6 年6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1 紙在卷可證,惟聲請人今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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