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蔣淑珍
相 對 人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
聲請人)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份至七月份薪資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由
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轉帳
戶」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薪資計新臺幣40,166元,於106 年8 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
之薪轉帳戶內。
惟相對人未依約匯款,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
,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
,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同意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8 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
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
就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
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