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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蔣淑珍 相 對 人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份至七月份薪資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由 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轉帳 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薪資計新臺幣40,166元,於106 年8 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 之薪轉帳戶內。惟相對人未依約匯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 ,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 ,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同意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8 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 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 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 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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