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饒造願
被 告 竣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燕鳳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
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66,666 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
減縮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457,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
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