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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饒造願 被   告 竣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鳳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 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66,666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減縮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457,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 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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