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峻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則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44,1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