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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峻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建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4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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