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井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清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蔚蠙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358元【計算式:1,223,768元
+372,792元+33,233元+85,565元=1,715,358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