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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振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玲 上 訴 人 勤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飛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新富、孔有正、劉信男、陳立仁、吳陸進、 郭秀妹、謝景順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11,84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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