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振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美玲
上 訴 人 勤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飛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新富、孔有正、劉信男、陳立仁、吳陸進、
郭秀妹、謝景順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11,840 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