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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提撥勞退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魏焜堂       林庚水       陳步青       黃添順       王燦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林德儒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錕邦 被   告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 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