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魏焜堂
林庚水
陳步青
黃添順
王燦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被 告 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林德儒
慶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錕邦
被 告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提撥勞退金等
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