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蔡珀璋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 年7 月1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
,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8,4
29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