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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張士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95 元。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7,16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36,480元(計算式:88,65 0元-7,670元-44,500元=36,48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二分之一即500元,並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 3,195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95元(計算式:6,390 元-500 元-3,195元=2,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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