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士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
惟其中上訴人請求因不能工
作之工資補償196,015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1
50元之二分之一即1,575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8,835元(
計算式:10,410元-1,575元=8,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