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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士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其中上訴人請求因不能工 作之工資補償196,015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1 50元之二分之一即1,575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8,835元( 計算式:10,410元-1,575元=8,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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