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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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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佳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溫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日期及利率。 二、釋明新台幣18,000元部分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按對於利息   ,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鄭溫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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