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佳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岱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溫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日期及利率。
二、釋明新台幣18,000元部分請求
遲延利息之依據(
按對於利息
,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鄭溫乾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