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南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尚未屆至)之利息之
法
令依據(因未來
給付之訴於支付命令不
準用,故未到期之債
務不得請求)。
二、債務人南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