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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洪文中、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1200萬元之法令依據及計算方式。 三、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王金忠僅係法定代理人或同為債務   人)。 四、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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