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文中、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忠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1200萬元之
法令依據及計算方式。
三、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王金忠僅係法定
代理人或同為債務
人)。
四、釋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