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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洪文中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3 款前段、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中、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 、王金忠等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06 年2月2日具狀泛稱債務 人謗稱債權人白目、漏氣丟臉,嚇侵債權人名譽權及免於恐 懼之自由權云云,仍未具體敘明債務人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 事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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