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洪文中等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3 款前段、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中、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
、王金忠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06 年2月2日具狀泛稱債務
人謗稱債權人白目、漏氣丟臉,嚇侵債權人名譽權及免於恐
懼之自由權
云云,仍未具體敘明債務人有何
侵權行為之原因
事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