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 權 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志偉
債 權 人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
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