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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 權 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債 權 人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泉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   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4年4月27日、105年11月18日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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