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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 債 權 人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援竺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茂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2 萬元部分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對於利息,無   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如有誤載   ,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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