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
債 權 人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援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茂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2 萬元部分請求
遲延利息之依據(
按對於利息,無
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如有誤載
,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