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襄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旺日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2、3款及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日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
5日內補正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及表明債
務人之法代理人姓名,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4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