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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77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日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2、3款及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日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及表明債 務人之法代理人姓名,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4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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