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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4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政成 債 務 人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桂妃 人 債 務 人 蔡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柒萬貳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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