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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1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竑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輝 人 債 務 人 鄭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   參元,㈡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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