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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琪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債 務 人 強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仟玖   佰壹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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