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玟琪
代 理 人 方勝新
律師
債 務 人 強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凡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仟玖
佰壹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