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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德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業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820 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⑵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⑶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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