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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3號 債 權 人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債 務 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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