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
債 權 人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人好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
清算
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
之
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