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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 債 權 人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人好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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