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債 權 人 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
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
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