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債 權 人 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 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