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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 權 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   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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