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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5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債 權 人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債 務 人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   伍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1,050,000元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年息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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