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債 權 人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債 務 人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景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
伍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1,050,000元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年息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