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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6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債 權 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雪 債 務 人 潤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鉦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本金│票面金額  │支票退票日│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 │序號│      │(提示日)│      │       │       │ ├──┼──────┼─────┼──────┼───────┼───────┤ │001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002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按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003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按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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