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債 權 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慶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燕雪
債 務 人 潤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鉦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本金│票面金額 │支票
退票日│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
│序號│ │(提示日)│ │ │ │
├──┼──────┼─────┼──────┼───────┼───────┤
│001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
按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002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
按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003 │新臺幣 │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 │按年息6%計算 │KN0000000 │
│ │1,000,000元 │11月6日 │11月7日起至 │之利息 │ │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