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1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債 務 人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