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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0號 債 權 人 邱宇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元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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