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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哲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哲銓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依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氏鑫有限公司,張   哲銓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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