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哲銓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哲銓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依提出之契約書
所載,契約
當事人為氏鑫有限公司,張
哲銓為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