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3號
債 權 人 亞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潤森
債 務 人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住屏東縣○○鄉○○路○○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鎮區○○○路○號7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住高雄市○○區○○○路○○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
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
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
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