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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2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3號 債 權 人 亞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潤森 債 務 人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住屏東縣○○鄉○○路○○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鎮區○○○路○號7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住高雄市○○區○○○路○○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   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   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   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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