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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2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 債 權 人 雅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債 務 人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㈠債務人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   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   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   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   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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