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
債 權 人 雅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明
債 務 人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㈠債務人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
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
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
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
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