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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2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81號 債 權 人 泳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祥 債 務 人 洪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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