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25號
債 權 人 葉爵銘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
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