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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25號 債 權 人 葉爵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 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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