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6號 債 權 人 承徽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嘉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⑴債權證明文件影本⑵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各為何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⑷得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