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21號
債 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光輝
債 務 人 國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翔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國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翔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是以連帶
債務,必
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
院86年度
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給付責任,
惟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任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
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