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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43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21號 債 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債 務 人 國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翔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國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翔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   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任之   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   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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