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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4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賓威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虎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594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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