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77號
債 權 人 中研有限公司 SINO IMAGE LIMITED
代 理 人 玩趣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椰樹有限公司、吳俊煌、郭維宸、賴大鵬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賴大鵬、吳俊煌、郭維宸請求之
依據及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
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並於民國107年
1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