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音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昌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當事人適格之合法
聲請狀(台端提出之聲請狀未蓋公司及
法
定代理人印章)。
二、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