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8號
債 權 人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
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
非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釋明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