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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5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8號 債 權 人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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