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雄
債 務 人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捌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參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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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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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427.9元│民國105年1月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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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796.8元 │民國105年1月18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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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664元 │民國105年1月25日 │5% │
├──┼─────┼───────────┼──────┤
│004 │4,641元 │民國105年1月30日 │5% │
├──┼─────┼───────────┼──────┤
│005 │6,000元 │民國105年2月6日 │5% │
├──┼─────┼───────────┼──────┤
│006 │6,814.4元 │民國105年2月13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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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8,478.4元│民國105年2月29日 │5% │
├──┼─────┼───────────┼──────┤
│008 │5,000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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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438.8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 │5% │
├──┼─────┼───────────┼──────┤
│010 │6,540元 │民國105年5月6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