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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債 務 人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捌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參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美金)  │           │      │ ├──┼─────┼───────────┼──────┤ │001 │23,427.9元│民國105年1月4日    │5%     │ ├──┼─────┼───────────┼──────┤ │002 │6,796.8元 │民國105年1月18日   │5%     │ ├──┼─────┼───────────┼──────┤ │003 │5,664元  │民國105年1月25日   │5%     │ ├──┼─────┼───────────┼──────┤ │004 │4,641元  │民國105年1月30日   │5%     │ ├──┼─────┼───────────┼──────┤ │005 │6,000元  │民國105年2月6日    │5%     │ ├──┼─────┼───────────┼──────┤ │006 │6,814.4元 │民國105年2月13日   │5%     │ ├──┼─────┼───────────┼──────┤ │007 │18,478.4元│民國105年2月29日   │5%     │ ├──┼─────┼───────────┼──────┤ │008 │5,000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   │5%     │ ├──┼─────┼───────────┼──────┤ │009 │1,438.8元 │民國105年3月21日   │5%     │ ├──┼─────┼───────────┼──────┤ │010 │6,540元  │民國105年5月6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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